第一名模林志玲的欠稅官司,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(7)日宣判。法院判決林志玲需補繳稅金684萬4千多元,至於國稅局裁罰的135萬1千多元罰鍰,法院則予以撤銷,全案還可以上訴最高行政法院。

  台北市國稅局認為林志玲在2003到2005年間,申報這三年的綜合所得稅時,短報收入1,730多萬元,因此要求她補繳684萬4千多元的稅金,再加上漏稅額的兩成罰鍰135萬1千多元,總計要求林志玲繳交819萬5千多元。

  林志玲不服,提出訴願遭駁回後,又提出行政訴訟。林志玲的律師團主張,國稅局認定短報的一千七百多萬,依照所得稅法,這屬於「執行業務所得」,可以抵扣百分之四十五的費用;也就是賺來的100萬元中,可以扣除45萬元的治裝費、化妝費等必要費用,所以國稅局認定漏稅額太高,要求法院酌減。

  至於國稅局則主張,林志玲與經紀公司凱渥公司所簽訂的經紀約,性質上是「僱傭契約」,所以林志玲透過經紀公司賺來的錢,全都是「薪資所得」。而如果是薪資所得的話,每年只能抵扣七萬五千元的稅額,林志玲還是要補稅。

  為了這起官司,林志玲在九月間還親自出庭。而雖然當天她在法庭中沒有講到任何一句話,但第一名模現身法院,立刻引起民眾騷動。

  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日判決林志玲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,仍須補交600多萬元的稅金。法院引用財政部函釋,模特兒與經紀公司若無僱傭關係,才能將近半數的收入,以「執行業務所得」抵扣。法院審酌林志玲與凱渥的經紀約後,認為性質上應屬於「僱傭契約」,雙方具有僱傭關係,因此林志玲不得將收入以「執行業務所得」的名義抵扣,必須補繳稅金。

  至於130多萬的罰鍰部分,法院認為,林志玲依照凱渥公司提供的「所得稅扣繳憑單」,繳交稅金,對於漏稅的行為,主觀上不具有故意、過失,所以撤銷國稅局對林志玲的罰鍰。


本文引用自: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01008/52/2ejo4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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